為貫徹《中華人民共和國環(huán)境保護法》、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(huán)境防治法》等法律,防治環(huán)境污染,改善環(huán)境質量,規(guī)范固體廢物再生利用工程的建設和運行,制定本標準。
固體廢物再生利用工藝過程中的任一主要單元,包括涉及固體廢物再生利用過程的化學工藝、機械加工、貯存、包裝和污染防治等在內的整個生產(chǎn)設施。固體廢物再生利用工藝單元的主要類型包括清洗、干燥、破碎、分選、中和、絮凝沉淀、氧化/還原、結晶/蒸發(fā)、燒結、熱解、生物處理等。
固體廢物再生利用工藝單元的污染防治技術要求:
固體廢物再生利用設施應具備必要的防揚撒、防流失、防滲漏設施,應配備廢水處理、廢氣處理、噪聲控制等污染防治設施,可以采取在線檢測的廢水、廢氣、噪聲等主要環(huán)境影響指標應進行在線監(jiān)測。
固體廢物再生利用作業(yè)區(qū)應具備良好的通風條件,對產(chǎn)生粉塵的生產(chǎn)設備應采取除塵措施,揚塵點應設置吸塵罩和收塵設備,保持負壓,除塵凈化后的氣體應集中排放。作業(yè)區(qū)必須具備良好的通風條件,粉塵、有害氣體濃度應滿足GBZ2.1的要求。
干燥技術要求:
固體廢物干燥是用熱空氣、煙道氣以及紅外線等熱源加熱烘干固體廢物,使其中所含的水分或溶劑汽化而除去,以達到減容、減量,便于處理、處置和再利用目的的過程。
固體廢物干燥技術包括噴霧干燥、流化床干燥、氣流干燥、回轉圓筒干燥、廂式干燥以及其他適用技術。
溶液、懸浮液或泥漿狀廢物的干燥宜選擇噴霧干燥技術;無凝聚作用的散粒狀廢物的干燥宜選擇流化床干燥技術;粉粒狀廢物的干燥宜選擇氣流干燥技術;粒狀或小塊狀廢物的干燥宜選擇回轉圓筒干燥技術;少量熱敏性、易氧化廢物的干燥宜選擇廂式干燥技術。
應在干燥前明確固體廢物的理化特性,以確定干燥介質的種類、干燥方法和干燥設備。
破碎技術要求:
固體廢物的破碎技術包括錘式破碎、沖擊式破碎、剪切破碎、顎式破碎、輥式破碎、球磨破碎等。
應在破碎前明確固體廢物的理化特性,并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,以防止在固體廢物破碎過程中引發(fā)毒性物質釋放、爆炸和火災等危險。
易燃易爆或易釋放揮發(fā)性毒性物質的固體廢物,不應直接進行破碎處理。為防治爆燃,內部含有液體的固體廢物(如廢鉛酸蓄電池、廢溶劑桶等)在破碎處理前,應采用有效措施將液體清空,再進行破碎處理。含有不相容成分的固體廢物不應進行混合破碎處理。
中和技術要求:
中和工藝適用于液體、泥漿、污泥等液態(tài)、半固態(tài)廢物的pH 值調節(jié)。應優(yōu)先考慮利用廢堿(酸)液、堿性(酸性)廢渣對酸性(堿性)廢物進行中和反應。中和工藝裝置和管路應采用抗壓、防腐蝕、耐高溫材料,同時配備液位計和pH計,對液位和pH值進行在線監(jiān)測和控制。
固體廢物土地利用及其污染控制要求:
固體廢物土地利用的前處理設施應具備必要的廢水處理、廢氣處理、防止或降低噪聲、粉塵處理等環(huán)保裝置。廢水排放應符合GB 8978 的要求,廢氣排放應符合GB 18484 的要求,場界惡臭污染物濃度應符合GB 14554 的規(guī)定,廠界噪聲應達到GB 12348 的要求,作業(yè)區(qū)粉塵和有害氣體的允許濃度應符合GBZ 2.1 的規(guī)定。
固體廢物再生利用所需的儀器設備:
一、地埋式廢水處理設備、污水處理一體化設備、洗滌廢水處理設備等。
二、光解廢氣處理設備、光氧廢氣處理設備、廢氣處理成套設備等。
三、空氣壓機隔聲噪聲控制設備、工地揚塵污染噪聲實時監(jiān)控系統(tǒng)等。
四、大氣污染控制與設備、大氣污染監(jiān)測設備、pm2.5檢測儀等。
五、重金屬檢測儀、重金屬分析儀等。